今日天气:
当前位置:首页>投资开发区 > 政策汇编>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6-9-12】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青岛市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评估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研究和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研究和审议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应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区政府应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本规定。

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区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区行政监察机关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区办实事筛选计划(草案)。

(三)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等各类重要专项规划。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村居、片区改造事项。

(十)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政府人事任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启动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

(一)区政府领导可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三)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区政府或通过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部门研究认定为重大事项的,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九条  区政府主要领导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程序启动行使决策权。对具体重大行政事项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简称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二节  方案拟订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方案。

拟订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草案过程中,应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大功能区管委、有关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涉及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重大国有资产变动、重大城市规划变更等事宜的决策方案草案,实行审核会签制度,承办单位须将决策方案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不得拖延;特殊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对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承办单位拟不采纳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列明理据,作出专门说明。

第三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建议。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提请区政府同意后,通过报刊、互联网或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

(二)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15日发布听证会公告,组织公众报名并合理确定主持人、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至少提前5日将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并做好笔录和报告拟订工作。

(三)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应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应至少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

(四)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汇总整理公众参与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应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节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可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出席听取意见;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五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也可组织有关专门机构进行。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政府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根据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涉及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化解措施。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环境风险评估,应对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和社会矛盾纠纷进行预测及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财政风险评估,应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廉政建设风险评估,应遵循廉政风险防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六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提交区法制办审查的材料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结论及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法制办主要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审查中发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相关材料。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区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应载明决策方案草案名称、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及应予修改的依据和修改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法制办应自受理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相应修改决策方案草案;未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区法制办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七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区政府决策前,必须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未完成上述程序、部门会签及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研究审议。

承办单位应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系统性,合理安排工作计划,明确节点,压茬推进,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简化上述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主持会议的区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主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拟提交区政府决策的方案草案有关材料报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和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结论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和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将决策方案草案呈区政府领导审签,提出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计划,按程序组织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情况,区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搁置的决定。

决策方案草案搁置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载明。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依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执行机关应按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行政监察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程序如下:

(一)视决策执行时限或有效期确定评估周期;

(三)评估应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进行;

(四)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及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按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意见执行。

区政府作出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决定的,应重新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作出对决策实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向区政府、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维护更新: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鲁ICP备09067720号-1
投稿邮箱kfqoffice@126.com 电话:0532-86989099